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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

Digest of Key Findings from Representative Patent Reexamination and Invalidation Decisions (2024)


To provide a focused interpret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patent reexamination and invalidation cases and to showcase the latest examination practices across various technical fields, the Reexamination and Invalidation Department of the Patent Office of the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CNIPA) has selected 59 representative cases concluded in 2024. From these, 72 key decision points have been distilled and published in the Digest of Key Findings from Representative Patent Reexamination and Invalidation Decisions (2024) for research and reference by the industry. Between August 12 and 19, the WeChat account “Fu Qingchun” (赋青春) released the content in three separate installments: (1), (2), (3). The full text is excerpted below for your reference.

编者按:为集中阐释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展现各技术领域专利审查的最新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从2024 年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59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炼72条决定要点,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4)》,供业界研究与参考。

 

一、诚实信用原则

1. 以“违反诚实信用”作为无效理由的举证与说明

【案号】4W117458 一种亚硫酸金钠无氰电镀金液及其电镀工艺

【决定要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针对的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行为,与专利技术方案本身存在的缺陷(例如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之间存在区别。

以该条款作为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应当承担充分举证的责任,并结合提交的证据对其所主张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行为进行具体说明。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 专利审查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协同与分工

【案号】4W118080 调节肠道免疫功能的母乳低聚糖组合物及其应用

【决定要点】在判断食品领域专利是否涉及《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妨害公共利益”情形时,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但专利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各自的目标与功能也有所不同。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在于监管食品的制造、销售等环节,保证食品安全;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由于通常情况下研发与申请专利在先,申请生产销售许可在后,因此如果要求食品发明专利的所有原料必须来自已被批准作为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的相关目录或标准,则可能会抑制市场主体的技术创新。

3. 食品发明专利中食品添加剂相关问题的审查思路

【案号】4W118080 调节肠道免疫功能的母乳低聚糖组合物及其应用

【决定要点】如果有证据表明某物质用于制备食品的安全性已在一定范围受到认可,且未有证据表明将其用于制备食品会危害人体健康,则即使该物质尚未获批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将其用于食品发明创造也不必然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对于已获批可用作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果发明中该物质的浓度虽然超出现有标准允许的使用量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将该物质及其相关浓度用于制备食品的安全性在行业内已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可,且未有证据表明其以超过现有标准允许的使用量制备食品会危害人体健康,则不宜认为这种情况必然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三、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

(一)出版物公开

4. 药品标准性文件是否构成公开的判断

【案号】4W116478 一种治疗股骨头坏死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决定要点】对于存档在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药品检验所等特定单位的注册药品质量标准,其通常仅限于特定人员能够查阅,一般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5. 药品说明书公开时间的认定

【案号】4W116478 一种治疗股骨头坏死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决定要点】如果某药品存在多个版本的药品说明书,而药品销售单并未载明药品说明书的具体版本信息,则仅凭药品销售单上的药品名称和销售时间无法证明某一具体版本药品说明书的公开时间。

(二)使用公开

6. 已售产品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认定

【案号】5W135377 出光机构及脱毛仪

【决定要点】通过电商平台“以旧换新”渠道从多个消费者处获取同一型号的已售产品,并对上述获取过程及交易信息的查询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的,如果这些已售产品具有相同的结构,且均未发现在使用中有更换或替换的明显痕迹,则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已售产品在其交易快照生成日已在电商平台上公开销售。

7. 计量仪表类产品公开时间的证明

【案号】5W135507 燃气表计量信号采集装置

【决定要点】对于水、电、燃气计量仪表类产品,如果仪表上显示的计量读数与该仪表缴费记录上的购买量一致,且相关鉴定意见表明该仪表未经历过拆卸、拆解或维修,则可以认定该仪表的读数即为其安装使用后所累积计量的流体使用量,该仪表自第一次缴费之日起即已处于使用公开状态,第一次缴费日可以推定为该仪表产品的公开日期。

8. 主张“展会公开”的证据认定

【案号】6W116747 自行车(女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主张以甲网站上的照片证明涉案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的乙展会上被展出公开,如果该照片为网站用户自行上传,网页上显示的“展会信息”亦为该用户自行编辑填写,网页也未显示照片的上传时间,并且有关乙展会的其他证据显示的展位信息与该照片中的展位信息明显不一致,则该照片不足以证明其属于对乙展会情况的真实呈现,进而无法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于申请日前在乙展会上被展出公开。

9. 特殊管理场所中使用公开的认定

【案号】6W124834 平移式安全防护墙

【决定要点】对于放置在某特殊管理场所的产品,即使该场所对访问者资格和访问流程有一定要求,且其内部存在部分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但如果该产品安装在该场所门口附近而非封闭管理区域,且经过该场所门外的人员均可以直接观察到该产品,则应当认定该产品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以得知的状态,而非处于特定人群才能获知的保密环境中,从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10. 申请日前公开销售产品具体结构的证明

【案号】5W135632 一种井下工作面液压支架就位平台机

【决定要点】如果某生产商生产的特定型号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销售,而多份不同来源的证据均记载了该特定型号产品的具体结构,并且可以相互印证,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使这些证据的公开时间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其也可以用于证明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的该特定型号产品的具体结构。

(三)互联网公开

11. 通信技术标准提案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认定

【案号】4W111978 图像解码装置以及图像解码方法

【决定要点】对于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提交的技术标准提案,可以从标准组织网站的权威性、标准组织的工作方式和成员构成,以及服务器设置目的等角度判断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国际电信联盟(ITU)作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其标准提案通常在当次标准会议之前上传至ITU官方ftp网站供与会成员下载、讨论,并由系统自动生成上传时间,社会公众亦可以访问其网站获取相关技术文档。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可ITU标准提案类证据的真实性,并将提案的上传时间作为公开时间。

12. “互联网档案馆”网页存档公开时间的认定

【案号】4W116322/4W116768 多功能净化器

【决定要点】对于以“互联网档案馆”(Internet Archive)的网页存档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应当结合该网站机制认定其公开时间。首先,互联网档案馆为抓取存档的每个网页文件分配一个网址,网址的特定数字字段即为网页的抓取存档时间。其次,该网页中的图片等元素还可分别被多次抓取,并分别记载抓取时间,因此网页存档与其所包含的图片等元素的抓取时间有可能不同。最后,基于网站为存档文件分配URL地址的系统性和一致性,该网站所存档的网页和图片的网址理应采取相同的命名规则和格式。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图片网址中体现日期、时间信息的数字字段信息,即为该图片的抓取存档时间,亦即该图片在互联网档案馆网站上的公开时间。

四、新颖性

13. 新颖性判断中单独对比原则的理解

【案号】4W117946/4W117974 导电粘合剂

【决定要点】现有技术文件公开了一款市售化学产品的代号,但没有公开该化学产品的物理和/或化学性能参数,如果该化学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可以唯一确定,则引入其他证据中对该化学产品物理和/或化学性能参数的测定结果,仅是对已公开化学产品的相关物理和/或化学性能参数的确认,不违反新颖性判断的单独对比原则。

14. 使用专利文件作为对比文件时其引证文件的作用

【案号】1F554680 配备具有SDR能力的用户装备

【决定要点】如果专利文件说明书中引证了反映其背景技术的文件,且该引证文件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要求,则认为该专利文件说明书记载了该引证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当使用该专利文件作为对比文件时,对于其引证文件中与该专利文件密切相关的内容,可以作为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并未超出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15. 人机交互领域“后台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的认定

【案号】4W117583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决定要点】人机交互技术中,后台处理是前端输入操作和输出结果之间的桥梁,对于后台处理相关的技术特征应当与人机交互前端特征对应考量。当现有技术证据中未明确记载后台处理方式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软件交互运行所呈现的技术特点,根据用户的输入操作以及获得的输出结果,判断是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后台处理方式,进而判断其是否被隐含公开。

16. 应避免仅从字面上理解现有技术公开的信息

【案号】4W117756光学材料用树脂的制造方法

【决定要点】对于现有技术的理解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避免仅从字面上机械地将技术上明显不合逻辑或没有意义的信息作为公开内容的一部分。

17. 视频证据公开技术内容的确定

【案号】4W117730 电动窗帘智能调节方法及电动窗帘导轨

【决定要点】视频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应当以能从视频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为准,避免主观的推测或想象。如果因展示时长较短、拍摄角度偏差或清晰度不足等原因导致产品结构、操作步骤等技术特征无法从视频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不足以认定该视频证据公开了相关技术信息。

18. PCT申请能否作为“抵触申请”的认定

【案号】1F609940 MPM列表构建方法、色度块的帧内预测模式获取方法及装置

【决定要点】PCT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与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具有同等效力。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进入国家阶段后的PCT国际申请可以作为评价新颖性的“抵触申请”使用。

19. 优先权认定中“引证文件”的作用

【案号】4W117594 “磷酸芦可替尼”案

【决定要点】专利背景技术部分中的引证文件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要求的,可以认为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虽然优先权文件中没有直接提供用以表明技术效果的测定方法和测定结果,但是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优先权文件及其引证文件所记载的内容能够理解该优先权文件作为在先申请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技术效果,且其与在后申请在以上四个方面相同的,则前后申请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在后申请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20. 主张“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条件

【案号】5W135853 一体式支架浮式防波堤支架

【决定要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自行得知“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而主张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泄露行为发生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第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得知泄露情况后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第三,他人通过泄露行为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直接或间接来自申请人或发明人;第四,他人的泄露行为未经申请人同意。

21. 单克隆抗体发明新颖性的判断

【案号】4W116893 IL-17抗体中半胱氨酸残基的选择性还原

【决定要点】如果单克隆抗体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在于对特定氨基酸残基的选择性还原,而基于单克隆抗体的国际命名规则,序列中个别氨基酸残基处于氧化形式或者还原形式通常不会影响其命名,则在没有进一步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依据现有技术中单克隆抗体的命名与该发明相同,并不足以认定该现有技术公开了发明要求保护的单克隆抗体产品。同时,如果该现有技术中并未公开单克隆抗体的制备方式,导致无法与发明记载的制备方式相互比较,且其中相关物理化学参数与发明亦存在明显差异,则更不足以认定发明要求保护的单克隆抗体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五、创造性 

(一)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22. 共同配合实现特定功能的多个区别特征不应割裂考虑

【案号】1F450934 一种塑料颗粒加工系统及加工工艺

【决定要点】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将共同配合实现某一特定功能和作用的多个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而不应将其割裂开来分别考虑。虽然涉案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均涉及机械加工领域,但是如果二者的加工对象不同,导致其部件结构、作用以及相互连接关系均存在区别,且这些区别彼此有机关联并共同产生了特定的技术效果,则不应将这些区别特征割裂考虑并分别在现有技术中寻找技术启示。

23. “应用场景”不同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案号】4W111293 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应用场景不同,使得相应部件的功能以及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且上述区别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4. 公知常识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发展变化

【案号】1F483654 一种化妆品原料中功效成分的分析方法

【决定要点】某一技术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发展变化,在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认定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时,如果该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公开时间晚于该对比文件的形成时间,则不能简单地将该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的内容认定为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内容。

(二)技术启示的判断

25. 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的认定

【案号】1F516906 芯片换热器及变频空调器

【决定要点】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时,不仅要考察对比文件是否披露了与所述区别特征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手段,还应该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对比文件记载的整体工作过程分析该技术手段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或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

26. 不同应用领域的现有技术可以给出结合启示

【案号】4W116379 吸附式自移动装置

【决定要点】在创造性评判中,应当基于最接近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该技术问题的指引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到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中寻找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不限于涉案专利以及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应用的领域。如果相近或者相关领域的现有技术文件公开了可以采用相同的技术手段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现有技术文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27. 工艺方法的步骤顺序对技术启示判断的影响

【案号】4W116776一种假内模的加工工艺

【决定要点】方法权利要求中工艺步骤间的先后顺序可能受制于各步骤对应的组件结构。如果现有技术公开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基本相同的步骤,但步骤的先后顺序不同,则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应当考虑各个组件结构对工艺步骤的影响。如果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组件结构上的差异使得各工艺步骤的顺序无法调换,则不能认为该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

28. 说明书技术效果对“三步法”结论的影响

【案号】4W116583 机电式后拨链器

【决定要点】如果通过“三步法”能够认定现有技术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则发明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涉案专利还记载了其他技术效果,只要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现有技术所获得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确定的,就不影响创造性判断的结论。

29. 技术启示判断中关于参数特征的考量

【案号】4W117515 生产结子纱的方法和涡流喷嘴

【决定要点】对于包含特定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如果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了具有相同组成部件、相似参数设置的装置,并且解决了涉案专利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描述了所述部件具体尺寸的特定参数,则在现有技术已对所述参数的选择给出了相应教导,且涉案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上述参数的选择会带来显著优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所述参数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30. 联合用药发明技术启示的判断

【案号】1F409289 硝羟喹啉和其类似物与化学疗法和免疫疗法在癌症治疗中的组合用途

【决定要点】在联合用药发明的创造性评判中,判断两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献是否具有结合启示,应当综合考虑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替换的成功预期、化学药与抗体药物在治疗方式和疗效上的差异、具体的作用靶点和作用机制等因素,不能仅因现有技术中泛泛提到“可以与其他药物联用”就认定其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

31. 医药用途发明技术启示的判断

【案号】1F409289 硝羟喹啉和其类似物与化学疗法和免疫疗法在癌症治疗中的组合用途

【决定要点】对于医药用途发明,如果某一现有技术文献针对特定的药物组分仅泛泛罗列众多的候选适应症,而不同适应症的发病机制和治疗机理相去甚远,在该现有技术文献未对药物是否能够治疗上述适应症进行验证的情况下,基于药物作用机制的复杂性和不同适应症之间的差异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无法从该现有技术文献中获得明确的技术启示。

32. 创造性评价中对不同版本通信标准的结合启示的考量

【案号】4W116433 载波聚合反馈方法、装置及系统

【决定要点】在通信技术领域专利的创造性评价中,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但该对比文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来自不同版本的通信技术标准,而且上述区别特征在不同版本的标准中适用于不同的场景,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则不能认为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引入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

(三)相关技术领域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33. 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

【案号】4W117821 “呋喹替尼晶型”案

【决定要点】专利权人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效果应当是能从原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如果补充实验数据证明的技术效果是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条件下测定的,或者虽然具体的测试条件不同,但该技术效果是原申请文件所记载效果的具体体现,则该技术效果可以作为创造性评价的事实基础。

34. 中药组合物创造性的判断

【案号】4W116478 一种治疗股骨头坏死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决定要点】对于中药组合物而言,药味及用量的调整虽有较大灵活性,但并非可以将现有组方中个别药味及用量随意进行添加变化,而是仍需遵循辨证论治的药味配伍规律。如果仅知晓组方中个别药味的组合及其常规功效,在无法获知各药味在组方中的地位、作用或组方结构,也缺少明确技术指引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实现从证到药的选取,由此获得的中药组合物是非显而易见的。

35. 药物化合物晶型的创造性的认定

【案号】4W117821 “呋喹替尼晶型”案

【决定要点】研究药物化合物的多晶型,从中寻找符合药物生产和使用所需要的优势药物晶型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动机,通过改变结晶溶剂、结晶温度等条件以获得不同晶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一方面,已知化合物的晶型发明属于药物化学领域具有较强技术启示的发明类型,通常只有其产生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其创造性才有可能被认可;另一方面,获得晶型的技术手段也是判断是否具有技术启示的一个重要因素,技术手段越常规,表明技术启示越强,相应地,对于技术效果的要求应当越高。

36. 生理指标表征的医药用途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案号】4W117065 地加瑞克在制备治疗转移期前列腺癌的药物中的应用

【决定要点】对于采用“瑞士型”权利要求撰写的制药用途发明,如果其通过特定生理指标表征给药对象进一步细化了该医药用途,而基于疾病的发病机制、临床表现、治疗效果等方面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确认该生理指标具有实际的临床给药指导价值,则通常可以认定该生理指标对于发明的保护范围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如果此类型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体现在采用该生理参数进一步细化表征给药对象,则应当基于发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信息,把握该生理指标与疗效之间的联系,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分析现有技术中药物对于疾病的一般性治疗效果以及该生理指标的意义和应用,评判能否解决所述技术问题。

37. 涉及计算机辅助医疗技术的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

【案号】4W116678 计算机辅助牙科正畸矫治器械的检验方法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计算机辅助医疗技术方案是在现有计算机辅助模型技术的基础上,仅仅依据医学原理,简单地将医疗领域中通常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作为模拟参数,纳入其模拟计算范围,且未产生超出现有计算机模拟实施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38.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人机互动的技术方案创造性判断

【案号】1F399901 虚拟机器人的互动方法,装置,存储介质及电子设备

【决定要点】对于为模拟特定对象在特定场合的个性化行为而进行的模型训练,在评价其创造性时,需要关注所述特定对象、应用场景以及训练目的是否给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影响。如果现有技术并不涉及基于该训练目的而改造的计算机模型或方法,且应用场景、模拟对象与涉案专利申请存在差异,使得模型在收集的训练数据、采用的训练手段、期望达成的训练目标等方面均不相同,则现有技术未给出对计算机模型进行相应训练以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启示。

39. 应用场景在人工智能算法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作用

【案号】1F397311 用于处理图像的方法和装置

【决定要点】对于涉及人工智能算法应用于具体场景的发明,创造性评判时应当整体把握应用场景和模型算法,综合考虑转用于不同场景时是否对模型算法特征作出实质性的调整和改变。如果涉案专利的算法模型因其应用于不同的具体场景而在训练数据、输入数据、输出数据、模型选择等方面与现有技术构成实质性的不同,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则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40. 光学透镜领域含参数关系式的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审查

【案号】4W115749 摄像光学镜头

【决定要点】对于利用光学设计软件获得的光学成像系统,可通过回归光学设计过程判断光学成像系统的创造性。判断时,应充分考虑设计过程中确定初始结构、构建参数关系式作为优化光学成像系统的约束条件是否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系统中一个参数变化可能引发其他参数改变的“联动”现象,应理解该“联动”是否必然发生取决于参数间的物理特性,由此可分类考虑权利要求限定的参数:对于与用作约束条件的上述参数关系式存在“必然联动”关系的参数,优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该些参数的联动变化是否会导致参数关系式无法满足权利要求的相关限定;而对于与上述参数关系式无“必然联动”关系的参数,可以根据需要将该参数“固定”,明确其在优化过程中不发生变化。

六、说明书

41. 专利背景技术引证外国专利文件的要求

【案号】4W117594 “磷酸芦可替尼”案

【决定要点】专利背景技术中引证外国专利文件的,如果所引证的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晚于涉案专利的公开日,则即使属于《专利审查指南(2023)》施行前提交的专利申请或者基于该申请授权的专利权,该引证文件的内容亦可作为认定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公开内容的基础。

42. “公开充分”判断中对说明书记载详细程度的要求

【案号】4W117305  类蛋黄酱食品

【决定要点】专利说明书尤其是其中实施例的记载应当尽可能具体,以便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但这并不意味着实施例需要对发明的每个细节均一一列明。如果实施例未记载的技术细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或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即可实现的,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可能导致发明无法解决相关技术问题、达到相应技术效果,则对相关技术细节未一一列明并不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43. 包含参数特征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

【案号】 4W116759 一种负极极片、二次电池及用电装置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仅提出各参数之间最后应当满足的关系,而并未给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满足该参数关系式的具体技术手段,且采用参数限定的关系式也没有可遵循的理论规则,则该参数关系式限定的方案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

七、权利要求

(一)权利要求的理解

44. 权利要求中“自造词”的理解

【案号】4W117583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决定要点】在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中的用语一般应当被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对于本领域无通常含义的“自造词”,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本身的限定,结合说明书中关于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的描述,客观理解其含义。专利授权程序中形成的专利审查档案对于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参考作用。

45. 工艺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

【案号】4W117474 丙烯酸的制备方法

【决定要点】对于工艺方法权利要求,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整体理解工艺流程设计、工艺步骤衔接的基础上,能够判断某工艺步骤已被权利要求中的其他工艺步骤隐含限定在技术方案之中,则即使该工艺步骤并未记载于权利要求文字之中,也应将其理解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一部分。

(二)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46. “必要技术特征”的作用

【案号】4W117786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尔的组合物

【决定要点】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发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含必要技术特征,是为了保证其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发明声称的技术问题,而非要求其必须存在于实施例中或属于为了达到更优技术效果而设定的技术特征。

(三)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47. “支持”的判断应当基于发明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案号】 1F678174 羟甲基糠醛制备方法

【决定要点】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应当基于该发明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判断,通常并不基于创造性判断中“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发明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及其存在的缺陷、发明内容中记载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益效果”,以及具体实施方式中与“技术问题”“有益效果”相关的内容等进行认定。

48. “支持”判断中对“概括得出权利要求”的把握

【案号】5W135482 一种电动工具

【决定要点】判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首先明确涉案专利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依据说明书包括实施例中记载的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分析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给予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何种技术指引,最后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指引的基础上结合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否概括得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解决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

49. “支持”判断中权利要求与实施例的关系

【案号】 1F678174 羟甲基糠醛制备方法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确定发明还可以采用除实施例之外的其他等同或替代实施方式来完成,且同样能够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则应允许将权利要求概括为涵盖上述其他实施方式。

50. “支持”判断中对非“改进点”技术特征的考量

【案号】4W117756光学材料用树脂的制造方法

【决定要点】在判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对于与发明声称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不相关或关联性不大的技术特征,如果其属于现有技术的范畴,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容易知晓其替代方式并预见其技术效果。

51. 包含功能或效果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案号】4W113250 固体口服延长释放药物剂型

【决定要点】对于产品权利要求来说,通常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如果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不得不使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则说明书中需要公开足够的信息,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该功能或效果的主要影响因素是什么,以及该功能或效果可以采用哪些说明书中公开的方式或者本领域中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实现。

52. 包含参数公式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案号】4W117069用于泵送含有气体的悬浮液的装置

【决定要点】对于采用包含多个参数的公式进行限定的权利要求,如果其中未就相关参数的具体取值及其与其他参数间的必要关系进行限定,使得其中包含了明显无法解决涉案专利技术问题的参数取值和技术方案,且专利文件中也未对如何选择出符合该公式所约束的、相互关联影响的各参数进行有效的指引,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该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中确定能够解决涉案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概括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53. 光学透镜领域含参数关系式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

【案号】5W131967  光学成像镜头

【决定要点】对于利用光学设计软件获得的光学成像系统,其权利要求中涉及参数关系式的技术特征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主要反映系统性能,例如微型化、大光圈等;另一类为设计过程中用于优化该光学成像系统的约束条件,例如透镜光焦度分配、透镜面型限定等。对于前者,若体现的是该类光学成像系统普遍追求的目标,而说明书只给出少量点值的实施例但缺少实现所述目标的技术手段,则可能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对于后者,应结合说明书分析该参数关系式整体是否具有技术含义,以及该技术含义与发明所声称的技术效果是否具有对应性,若任一条件不满足,则可能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若均满足,则应继续判断该参数关系式是否常见,若常见且其数值范围可通过实施例概括,则通常可以认为得到说明书支持;若不常见,则说明书需提供两端点值附近的实施例,且当数值范围较宽时,通常还应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否则可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八、修改超范围

54. 修改时对仅记载在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技术特征的考量

【案号】4W112638 经编机

【决定要点】在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修改加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仅记载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则在判断修改是否超出涉案专利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时,需要考察该技术特征是否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直接相关,且足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认识到其属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一部分。

九、证据的认定

(一)证据资格与证明力

55. 单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的证据审查

【案号】5W135377 出光机构及脱毛仪

【决定要点】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交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对检测流程中的采样、送检、制样、检测手段,尤其是工具的选择等环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检测方法是否科学等方面进行考察。

56. 无效宣告程序中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案号】 4W115889 一种电极片及含有该电极片的锂离子电池

【决定要点】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意见中,包括送检样品的清洁度、检测过程的实验条件、实验结果的精准性,以及检测审批的规范性等内容均存在明显瑕疵,则合议组对该鉴定意见的证明作用不予认可。

57. 证人证言的认定

【案号】5W132828 一种数控线锯机

【决定要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通常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如果该证人所作的证言事实逻辑清楚,没有明显的矛盾之处,且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则该证人证言可以构成“证据链”中的一环发挥证明作用。

58. 购物网站销售页面与商品对应关系的判断

【案号】5W132976/5W133604 一种旋转开合底座结构及空气净化器

【决定要点】如果某购物网站对其上架的销售商品均分配有唯一的商品编码,则通常可以认定该网站上的包含该商品编码的销售页面以及标识有该商品编码的实物产品具有严格的对应关系,除非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该平台规则已被破坏。如果当事人主张商品编码、产品型号与购买的实物产品不能一一对应,则有责任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59. 无效程序中对“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把握

【案号】5W135315 一种车载集成露营箱及露营箱系统

【决定要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完善证据法定形式”,通常是指当事人提交与原证据所载明的主要事实相同的补充证据,以使得原证据的表现形式符合法定要求或者使其更具权威性,例如补充公证文书、证据原件等。如果补充证据与原证据载明的主要事实并不相同,即该补充证据实质上增补了新的拟证事实,则该补充证据不属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证据。

(二)证明标准

60. 使用公开“证据链”的认定

【案号】4W116721、4W116782、4W116834、4W117343 涂装后耐蚀性优异的热压成形的高强度部件及其制造方法

【决定要点】无效宣告程序中,当单一证据因形式、种类等因素导致其证明力有限时,还应进一步判断各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而形成证据链。在此过程中可以结合行业惯例和经验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评价待证事实是否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在请求人已经尽到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仅提出质疑,且具有举证能力而未进行举证,则不足以否定请求人证据的证明力。

十、程序

61. 复审合议组可以合理变更卷内证据的使用方式 

【案号】1F478571 基于动态定量相位成像的半导体晶圆表面形貌测量装置

【决定要点】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在实质审查阶段已使用过的卷内证据基础上,适度调整证据的使用方式,包括变更证据的组合方式例如变更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变更证据的引用部分,这既不超出复审请求人的合理预期,又可以增强审查意见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62. 无效宣告请求可针对专利权被放弃前存续有效的权利

【案号】 5W136585 可配置匝数的线圈装置及器件

【决定要点】专利权人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且专利权自放弃声明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起终止的,则对于该专利权自申请日至上述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期间存续有效的权利,请求人仍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63.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家论证意见”的作用

【案号】 4W115889 一种电极片及含有该电极片的锂离子电池

【决定要点】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当事人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并非用于证明该案件的待证事实本身,而是对相关事实所作的评价,尤其还包括对法律问题的判断结论,则该“专家论证意见”仅能供合议组参考,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64. 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请求合并审理时修改文本的确定

【案号】5W132976/5W133604 一种旋转开合底座结构及空气净化器

【决定要点】针对同一专利权的两件无效宣告请求案合并审理时,如果专利权人只在请求(一)中提交了符合修改时机的修改文本,在请求(二)中没有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此时应当以请求(一)中的上述修改文本作为合并审理针对的文本,以保持审查文本的一致性。

65.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代理机构“利益冲突”的把握

【案号】4W116237 具有多层涂布的转子螺杆的螺杆压缩机 

【决定要点】《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6节第(3)项规定,同一无效宣告请求案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不得委托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据此,如果代理机构在实施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事务时,会因其此前曾接受过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其他委托事务,导致对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实质利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则不应当被允许;反之,则应当被允许。

十一、外观设计

66. 局部外观设计的对比判断

【案号】6W128122 喷枪喷头与机身的连接部(1 局部)

【决定要点】在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时,应当从要求保护的局部出发,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方式。其中的“整体”不是指用虚实线共同表示的整个产品,而是指用实线表示的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局部”;“综合判断”时,需要考虑的是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对比设计的异同点对该局部产生的视觉效果的影响,此外还要考虑该局部在产品整体中位置和/或比例关系所发生的变化。

67. 产品种类对外观设计组合是否成立的影响及判断方法

【案号】6W126786 玩具(泡泡战车)

【决定要点】在外观设计组合对比判断中,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并非组合成立的必要条件。即使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其组合仍存在成立的可能性。

判断组合是否成立,可以从三方面考量:首先,用于组合的内容是否属于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即是否属于物理上或者视觉上可自然区分的现有设计特征;其次,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是否为用途或功能相同或者相近的组成部分,或者在现有设计中存在相应组合的先例;最后,还要考量组合的具体手法是否超出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即倘若进行组合,在外观上能否形成较为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而无需对组合所涉各部分的外观设计要素作过度的修饰或大幅的改变。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通常可以认定组合成立。

68.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对其商标权合法使用的判断

【案号】6W125581 包装盒(加长麻花钻)

【决定要点】如果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盒上的商标文字图案与专利权人获准注册的商标相同,与请求人商标仅部分内容相同,则该相同部分为双方获准注册商标交叉相同的文字和图案标识,双方均可合法使用。即使涉案专利包装盒可用于请求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也不能因此否定其可用于专利权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即属于专利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与请求人的在先商标权不构成权利冲突。

69. “权利冲突”案件中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商标权利范围的考量

【案号】6W124730 酒盒(御贵和天下)

【决定要点】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与在先商标权冲突时,并非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作为绝对界限,还需综合考量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商品与商标的关联性以及涉案专利权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因素。当在先商标权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时,如果涉案专利的标识部分具有削弱该商标显著性或利用其商誉的可能,则可以将在先商标的权利范围延伸至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类别上,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70. 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冲突类案件的审查

【案号】6W127201  奶龙风扇

【决定要点】在请求人主张涉案作品被制作成动画视频后在相关网络平台公开,并据此证明专利权人存在接触可能性的情况下,首先要考察作品与视频的关联性,包括著作权权利人与视频发布者的关系、作品图片所示静态形象与视频所示动态形象是否为同一个形象、作品完成时间与视频发布时间之间是否存在时间上的合理性等因素;其次,动画视频发布后是否构成公开,需要结合相关平台的发布机制等情况作出认定。如果涉案作品确已通过动画视频的方式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在网络平台公开,则专利权人存在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

十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利用”的理解

【案号】JC0027 GLF71301

【决定要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的“商业利用”,是指以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集成电路或物品的行为。其中的“以其他方式提供”,应当被理解为与“进口”和“销售”相等同的行为,不宜包括未实际发生提供行为的许诺销售或类似行为。

7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独创性的判断

【案号】JC0027 GLF71301

【决定要点】专有权人本人的在先布图设计也属于对比布图设计的范畴。专有权人的在后布图设计欲获得专有权保护,应当与其在先布图设计具有实质性区别,且该实质性区别不属于公认的常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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